大法官力挺“包二奶”
2008年,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、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,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,拖延立例。
就是这一次对簿公堂,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说出了一番令林依丽大出意料的言论,令她至今仍难以置信。
林依丽告诉记者,当天一开庭,邓国桢就对她说:“林小姐,香港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,你告错了。”
林问:“既然实行一夫一妻制,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包二奶,而你们却完全没有法例监管?”
邓回答:“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,男人可以包二奶,可以有情人、情妇,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,这些都是合法的,无需法例监管。”
林再问:“那一夫一妻制的‘一’是什么意思?”邓国桢遂拒不作答。
“他不是一般法官,是大法官,这番话是否代表香港政府的立场?” 林依丽愤然道,“我呼吁立例惩治包二奶这么多年,这才知道港府竟然是公然承认包二奶合情合法,认为无需管制的。台湾有‘通奸罪’,内地有‘重婚罪’,都是维护‘一夫一妻制’的法律手段,为什么香港却公然将‘包二奶’合法化?”
对此,香港邓曹刘律师行合伙人林满馨律师表示,香港其实也有“重婚罪”,只是它与内地“重婚罪”有一个很大的区别——没有针对“事实婚姻”的认定。
内地对“重婚”的认定标准,既包括“骗取合法手续再次登记结婚”,也包括“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”。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,查有实据者,可被判刑。
而台湾更是全世界极少数还有“通奸罪”的地区,只要捉奸在床,就能将通奸的配偶或第三者告上法庭。
虽然近年内地指“重婚罪”认定难、执行难,要求修改法例的呼声日益高涨,但有“事实婚姻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顶上,“包二奶”终究不可能成为明目张胆的公开行为。
反观香港,由于法例不认定任何事实婚姻,妻子掌握丈夫包二奶证据的唯一作用只是可以申请离婚。除非确实害怕离婚,否则男人可说无需任何忌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