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新加坡,乞丐一直很活跃,一些人在农闲时到处行乞,农忙时再回家种田。此外,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有人潜入新加坡,成为“越洋乞丐”,有人竟因此成了富翁。
一般的乞丐每人每天可乞讨到20至40新元(约合10至20美元),携带幼儿的女乞丐收入则更多,1989年6月,在社会发展部逮捕的5名乞丐中,有两人身上带有现款,其中1人有500新元,另1人有1400新元。1988年,有关部门发现一名女乞丐的银行存款竟超过2万元。新加坡警方近几年中曾逮捕遣返了600余名乞丐。可是活跃在各地的乞丐仍有200多人。
1989年5月1日,新加坡又顺布了新的扫荡乞丐法。这项法令规定,不许在任何场所行乞,如有人从收容所逃出来行乞,被捕后要监禁6个月,如果是犯有两次前科的越洋乞丐,要予以严厉惩罚,罚款高达3000新元,或坐牢两年。与此同时,新加坡社会发展部还号召人们不要向乞丐发善心,而应把钱捐献给社会慈善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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